原標題:我省出臺實施兩部省級消防規章
法治甘肅網·甘肅法制報訊(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何明霞通訊員 劉瑞瑞)近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兩部規章的出臺,這是繼2020年省政府集中修正四部消防領域規章后,連續第三年出臺實施省級消防法規規章,為我省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新型監管體系、推動消防救援事業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大制度動力。兩部規章將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肅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在認真吸取近年來全省消防安全分級分類監管、執法信息共享、信用聯合懲戒等方面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和發改、公安、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職責。同時,依據《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類,“清單式”列舉基礎信息、其他信息、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的具體情形。在消防安全信用主體權益保障方面,強調了信用主體對與其相關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共享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和變動理由享有知情權,增設了公示信息異議核實和信用修復環節,補充了信用修復的途徑及程序、時限的要求,明確信用信息主動變更修復的情形,有效提升了消防安全信用監管領域依法行政水平。
《甘肅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突出各級人民政府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主體地位,明確火災事故發生后三日內有關人民政府應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同時,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架構,逐項規定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工作職責,并就線索移交、報告起草、提交批復、責任處理、結果公布各環節提出具體要求。此外,重點強調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制發有關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辦通知書,對于重大、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一年內,應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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