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中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18人獲刑 4被告承擔143萬元賠償款
11月23日,蘭州中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非法采礦、危險作業案,涉案被告人18名,這是該院審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公安機關查獲炸藥1800余公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崇利用擔任皋蘭縣某民爆器材供應處負責人的便利,故意做大爆破所需巖石粉狀乳化炸藥、導爆管雷管的設計方案,并在爆破作業結束后,未按規定進行銷毀,擅自將剩余的3袋共計75千克乳化炸藥及100余發雷管提供給魏某禮使用。被告人魏某禮先后指使魏某堂、魏某地將上述材料埋在其石料加工廠旁邊的土坑內,一部分自己用來破碎石塊,剩余的交給朱某文處理。
2022年4月至6月期間,甘肅某工貿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某川,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出資購買制造炸藥所需材料,利用庫房作為制造炸藥場地,并雇傭朱某文、李某河、張某國等人,先后多次采取將含有硝酸銨成分的復合肥、鋸末、柴油進行拌和、粉碎的方式制造爆炸物,并運至公司采石點炸山采石。在明知李某川沒有采礦許可證而非法采石的情況下,被告康某均接受雇傭負責碎石車間的運轉,安排羅某平、王某玻等人將非法采來的巖石粉碎加工成石料;被告李某將上述石料進行過磅、銷售,向朱某文、康某均等人支付原材料及石料加工等費用。
本案中,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具備爆炸性硝酸銨類炸藥63袋共計1800余公斤、導爆管雷管16枚。經鑒定:李某川等人在皋蘭縣石洞鎮某村非法開采灰綠色角閃片巖6萬余立方米,總價143萬余元。
4人承擔143萬元公益訴訟賠償金
23日上午,蘭州中院依法對李某川等18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運輸、儲存爆炸物,非法采礦、危險作業一案公開宣判。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參與的犯罪次數、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判決,判處3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兩名犯非法采礦罪、危險作業罪的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對扣押在案的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對非法采礦非法所得繼續追繳,依法上繳國庫。
同時,因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川、朱某文等4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損害了國家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判令4人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市檢察院支付賠償金共計143萬余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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