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黨紀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等規定,對于黨員、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或者給予政務處分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進行核實后,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等處理。同時,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問題線索,可以進行“初步核實”。上述的“核實”和“初步核實”,雖然都是“核實”,但是內涵外延存在區別。對于如何精準把握二者異同,尤其是規范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的核實工作,需要避免思想上的“誤區”、把握上的“誤解”、實踐上的“誤處”。
一是“核”的對象不同。即,核的分別是什么?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由于行政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職責權限、執法目的不同,紀檢監察機關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的“核實”,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認定的,已經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的“再次認定”。同時,從保護黨員、公職人員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對于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情節等,紀檢監察機關也應當按照自身職責權限進行核實,方可作為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的事實依據。而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置問題線索時進行的“初步核實”,針對的是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發現的反映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屬于職權范圍內對違紀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的“初次核查”。
二是“核”的階段不同。即,分別什么時候“核”?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對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監察對象,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依法辦理立案手續。由此,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適用于立案前后,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應當履行立案程序,需要補強證據進一步核查的可以采取相應審查調查措施。但是,問題線索的處置是監督執紀執法的基礎環節,初步核實作為問題線索處置的方式之一,是在立案前對比較具體、具有可查性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重要環節,目的是判明和掌握問題線索的真假、虛實和大小,以決定是否立案審查調查,避免立案審查調查的盲目性,維護監督執紀執法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其適用于立案審查調查之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履行特定審批程序,不能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凍結、搜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是“核”的要求不同。即,核的重點以及標準分別是什么?雖然紀檢監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調查措施、取證手段上存在差異,但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具有法定效力,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同樣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對于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紀法銜接條款,一般只需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形式審核即可。而作為問題線索處置方式的初步核實,其任務是了解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是否立案提供依據。由于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種類繁多、千差萬別,真實程度不一,需要進一步了解和核實,以搞清問題線索的真實性、可靠性,再確定是否立案。故,初步核實的基本要求就是重在收集客觀性證據,了解核實反映的問題是否存在,收集證明問題是否存在的相關證據材料,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據。
四是“核”的處理不同。即,核后分別如何處理?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政務處分。紀檢監察機關在核實中,既要尊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對核實無誤的,嚴格按照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等要求給予相應處分;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發現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依法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此外,對于依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黨紀政務處分后行政處罰發生變化,對原黨紀、政務處分或者處分檔次等產生影響的,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再次核實后作出相應處理。但是,初步核實的任務是為是否立案提供依據,初步核實結束后應當綜合分析,按照擬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單位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不能直接給予黨紀處分或政務處分。
綜上所述,紀檢監察機關對生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的“核實”,與問題線索處置方式之一的“初步核實”,都是對黨員、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了解、證實的活動,但是二者在適用對象、適用階段、適用程序、適用要求、適用結果等方面存在不同,應當準確把握“核實”工作的共性和個性關系,精準把握執行相關規定,確保紀檢監察權力依規依紀依法運行,促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陳朝仲 作者單位:重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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