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改進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探索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規,已對案情簡單類案件作出了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的特殊程序性規定。實踐中,對于案情簡單類案件如何用準用好簡易程序開展審理工作,筆者建議,著重把握好以下三個關鍵。
一是精準把握案情簡單類案件的范疇。“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職務違法事實,應當追究監察對象法律責任,不再需要開展調查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監察法實施條例雖然作出了這樣結論性規定,但對案情簡單類案件的情形和范疇尚未作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通過綜合分析研判,對是否屬于案情簡單類案件先要作出準確判斷。實踐中,應注重把握好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違紀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方面,通常情況下,案件本身違紀違法行為較輕。對照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看,監察法實施條例已將“職務犯罪”排除在案情簡單之外,只限于“職務違法”。簡而言之,對于可能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的案件,可列為案情簡單類案件。其次,在核查環節方面,對于涉嫌違紀職務違法的主要事實,在初核階段已經核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再需要進一步審查調查取證的,可列為案情簡單類案件。
二是注重提升案情簡單類案件的審理時效。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和監察法實施條例將實踐中的好做法制度化,對立案和移送審理一并報批的程序作出了制度性規定。這有利于提高辦案時效,切實保障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實踐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簡案快辦。考慮到普通案件審理時限為一個月,參照刑事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相應縮短審理時限之規定,結合案情簡單之特點,建議相應地精簡審理談話等有關審理流程、限定審理時限、快速審結處理,注重提升審理時效,增強查辦案件的政治效果。
三是確保案情簡單類案件的高質量。對案情簡單類案件以簡易程序進行查辦,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絕對沒有降低案件質量之意,實踐中絕不能因案情簡單而降低執紀執法標準,也絕不能為片面追求效率而影響查辦案件的高質量發展,依然要嚴格執行“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必須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基礎上提高效率。所以,案件審理部門收到運用簡易程序辦理的案件后,應當全面審核案件材料,嚴格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同時嚴防過高設置證據標準和過多設置不必要程序。案情簡單類案件簡易程序審理工作應當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再需要開展審查調查、被核查人無異議、黨紀政務輕處分為基本前提,對于不符合案情簡單類案件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終止簡易程序,并轉化為普通程序辦理,退回辦案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高效規范推動監督執紀執法工作提質增效,努力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吳勤 作者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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