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中發現,評標專家在工程評標過程中存在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對此問題,該如何處置?如果發現的是評標專家涉嫌收受投標人賄賂問題,又該如何處置?對此筆者談幾點思考。
首先,監察機關對評標專家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公職人員的范圍,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僅僅看他是否有公職。同時,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包括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利用職權實施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對行使評標公權力的評標專家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調查。需要注意的是,評標專家的公職身份與履行公務密不可分,應當動態把握。評標專家在未被選擇、未履行評標職責時,僅是專家庫中的一員,并不必然具有公職身份。
其次,注意區分行政監督部門和監察機關職責。比如,依據《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市政府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推薦評標專家人選;監督評標專家在有關評標活動中的行為。對于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評標專家數量龐大,專業性強,涉及房屋建筑、園林綠化、市政道路、信息化等多個領域,是否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往往較難判斷,監察機關應當發揮“監督的再監督”作用,督促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對評標專家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評標專家違反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不當行為責令改正或給予相應處理。如果評標專家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應當由監察機關管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日常監督中發現上述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監察機關處理。
最后,根據評標專家的具體身份確定管轄機關。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監察機關開展監督、調查、處置,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制。由于評標專家身份的特殊性,筆者認為應當作以下區分:第一,對于同時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評標專家,應當根據其問題性質、公職身份等依法確定管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發生在評標工作過程中的,應當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與評標專家所屬單位監察機關協商確定管轄,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管轄更適合的,可以由其管轄,相關調查情況、材料及時向評標專家所屬單位及有關監察機關通報、移送,由其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此外,由于評標專家的公職身份是動態變化的,因此評標專家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則應根據評標專家本來的身份確定管轄和處理方式。第二,對于不具有其他類別公職身份的評標專家,應當優先由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監察機關管轄,或者按照管理權限與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管轄。
前文所舉案例中,發現評標專家在工程評標過程中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問題,監察機關可以將評標專家的問題移送行政監督部門,由其依法處理。如果發現的是評標專家涉嫌收受投標人賄賂問題,由監察機關開展監察調查后,再根據具體情況移送檢察機關或評標專家所屬單位監察機關進行處理。(作者 齊金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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